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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某某公司与常州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3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提醒,在发现自身专利产品被侵权的时候,不要贸然与对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对方会有所擦觉,毁灭相关正经或隐秘进行销售,另一方面会给日后追究其侵权责任造成重大障碍。所以当发现此类侵权行为时,应该向办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利律师咨询,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追求对方侵权责任并陪产经济损失。从而达到制止对方侵权行为,获取经济赔偿的目地。

审理法院

*高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苏知民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1991年4月*日,英国*工业公司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制备一种噻吩并苯二氮杂化合物的方法”的第9110****.7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即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日,涉案专利权因期满而于2011年4月*日终止。1998年3月*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英国伊莱*有限公司;2002年2月**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

       2001年7月,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医科院药物所)和*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申请奥氮平及其片剂的新药证书。2003年5月*日,医科院药物所和华生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奥氮平原料药和奥氮平片《新药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国药证字H200****6和H200****7。华生公司获得奥氮平和奥氮平片《药品注册批件》。

 

二、上诉人诉请

      (一)一审法院关于**公司所使用的奥氮平生产工艺不可行并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错误。1、前案所审理的事实至多是2007年10月*日一审*后一次开庭之前的侵权行为,与本案涉及的事实范围不一致,其事实认定不能直接在本案中适用。2、**公司提交的奥氮平批准备案资料、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以及实验记录,证明2003年至今其使用的是国家药监局2010年批准备案工艺生产奥氮平,该工艺具备可行性。3、参照前案一审鉴定报告,**公司实际使用的奥氮平生产工艺的反应初始物、反应步骤及中间产物与涉案专利方法均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本案与前案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本案法定诉讼时效已过,**公司丧失胜诉权并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四)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超出法定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请求本院: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

       *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未落入*公司所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2008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苏知民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