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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北京某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3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的公司和个人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纷纷申请相关的著作权或专利以防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但是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并不仅仅意味着申请一张权利证书就一劳永逸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务必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被真正保证。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处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0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1*,软件名称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V4.0(简称:JDPaint),该证书推定上诉人公司自2001年7月*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 著作权。2004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4*,软件名称:精雕雕刻软件 JDPaint*(简称:JDPaint),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3年3月*日。

       2004年5月*日,国家版权局向奈凯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4*,软件名称:奈凯数控系统 *(简称:Ncstudio),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3月*日。2005年9月*日,国家版权局向被上诉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5*,软件名称:维宏数控运动控制系统*(简称:Ncstudio),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12月*日。

       2006年4月*日,上诉公司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办理网上相关资料证据保全。由公证员现场监督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及上网设施,在网上地址栏搜索并登陆www.*.com.cn,打开该公司首页“公司新闻”、“产品介绍”、“活动与新闻”、“热点新闻”等栏目并打印相关报道。上述栏目报道中,具有以下相关内容:2005年12月,奈凯公司推出*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精雕*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陈述其公证员见证上述过程。

       奈凯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即Ncstudio软件与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兼容。

       精雕公司在原审中指控奈凯公司Ncstudio软件因能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而侵犯精雕公司对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精雕公司所生产精雕雕刻机的销量由此减少,诉请判令被上诉公司:1、立即停止支持精雕JDPaint各种版本输出格式Eng的数控系统的开发和销售及其他侵权行为;2、在上海《**晚报》和福州《**都市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向上诉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上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5,000元。

 

二、原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程序和其文档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公司现主张被告公司的Ncstudio软件读取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之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因此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是本案应审查的重点。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 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此外,根据原告公司的陈述,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上诉公司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Eng文件的行为实质上是软件与数据文件的兼容。原告公司关于被告公司的软件接收Eng文件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款、第三条**款第(八)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三、上诉诉请

一、原审判决错误认定被上诉公司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上诉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实质是软件与数据文件的兼容而非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的侵犯。JDPaint软件不作为一个通用商业软件在市场销售,而是作为上诉人所销售“*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系统”中解决不同程序间通讯问题的数据交换文件,JDPaint软件输出没有采用标准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义的Eng格式,并且不断提高这种文件格式的加密强度,目的在于防止JDPaint软件能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而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JDPaint软件破解JDPaint5.19所输出的Eng格式,避开和破坏了上诉人为保护JDPaint软件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被上诉人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为已构成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增加两项法律依据,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上诉人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所以被上诉人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于软件的发表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上诉人应就其破解Eng格式文件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人答辩 

       上诉人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被上诉人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法院判决

       上诉人所主张被上诉人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缺乏依据。(一)从技术上讲,上诉人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上诉人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功能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假使不采用Eng格式也要采用其他格式来完成数据交换,故其基本功能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另外,上诉人所谓对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则也只是对运行JDPaint软件而输出的文件加密,而不是直接对JDPaint软件采用的加密措施。(二)从设计目的而言,上诉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上诉人对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 软件只能在“*系统”中使用,旨在 建立和巩固上诉人JDPaint 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限定排除了JDPaint 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数控系统中使用JDPaint 软件的机会,已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目的设计的技术保护措施。因此,支持上诉人诉请将不适当地将软件著作权利益的保护扩展到上诉人利用“技术措施”与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软件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著作权人基于软件著作权应当享有经济利益的法律精神。所以,被上诉人开发数控系统通过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而可以接收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并不构成故意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

       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软件发表权的侵犯,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称其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但由于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软件,上诉人因此也就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被上诉人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软件发表权的侵犯。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项、**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