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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陈某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2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中,当事人在认识到自己行为已触犯刑法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及时请律师理清案件,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与公诉机关的积极沟通。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当事人将损失减少到*低程度,在*短时间内争取*好的结果。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由

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子,冒充被害人赖某乙的朋友给被害人赖某乙打电话,谎称其因嫖娼被抓需要缴纳罚款,骗得被害人赖某乙转账人民币6500元至其指定账户。2016年6月*日,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6月*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赖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取得被害人赖某乙的谅解。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已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