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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钟某某交通肇事罪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2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时间联系专业律师,专业律师把握每个黄金时间的节点,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为委托人取得满意的结果。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一、基本案情

       钟某甲于2016年2月*日上午驾驶违反规定载货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新桂路56号对出路段时,由于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高时速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并与途经此路段的被害人张某某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高时速驾驶的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结果致其本人、被害人张某及被害人张某车内搭载的被害人钟某乙、熊某和李某均受伤。其中,被害人张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钟某甲及被害人钟某乙、熊某均受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受轻伤一级。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钟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接受处理,后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3月*日,被告人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钟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所在单位向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2395元。

 

二、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钟某甲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钟某甲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钟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仅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3.被告人钟某甲系初犯,主观上系过失,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4.被告人钟某甲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某甲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数人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及所在单位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与被告人钟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但未提出对其适用缓刑不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条**款第(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