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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陈某某故意伤害罪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3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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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绰号“华仔”),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日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广州市黄埔区“**俱乐部KTV”喝酒期间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人陈某用玻璃酒杯砸中被害人李某的头部、颈部,并持烟灰缸追打被害人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受伤,被告人陈某亦在打斗中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文冲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代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