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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关于公民作品的保护期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2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款将公民创作的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等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相同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发表作品;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民创作的一般作品的权利保护期,各国普遍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但是对作者权利的死后保护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各国的规定却不尽一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初起算;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底(12月31日)开始计算;从作者死亡之年的第二年年初(l月1日)起算;而有的国家,为了避免因时间计算上的误差而导致保护期的缩短或者延长,则采取以具体事件发生之时(作者死亡之日)开始计算的方法。
    关于作者死后保护期的计算,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截止日期,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规定起算日期。截止日期的计算方法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死亡后**年是作者去世的次年,从这一年算起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例如,某作曲家于1990年5月去世,对其权利的死后保护期,就应以1991年作为死亡后**年,至2040年的12月31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