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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宾某某危险驾驶罪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7 | 2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可以更好的配合公诉机关的控告,并且更有效的为当事人辩护。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由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

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宾某2016年7月*日21时许,被告人宾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宾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宾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8mg/100mL。被告因本案于2016年7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二、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宾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提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宾某在案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被公安机关查获,故决定采纳其量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款、第三款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二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