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泓律师事务所
Intel-won Law Firm
020-29867980
经典案例
柏某与成都某服务中心、上海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
来源: | 作者:proc0137a | 发布时间: 2017-04-01 | 4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当今的经济市场中,很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市面上发现其专利产品未经其许可被销售时,会把销售商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时,若销售商无法证明自已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合法,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好能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处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柏某某“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5月*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项,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结合上述权利要求的内容,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可以归纳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该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成本低、保护范围宽和效果好的防电磁污染服。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所述金属细丝可用市售5到8丝的铜丝等,所述金属粉末可用如软铁粉末等。附图1、2表明,防护服是在不改变已有服装样式和面料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在面料里织进导电金属细丝或者以喷、涂、扩散、浸泡和印染等任一方式的加工方法将导电金属粉末与面料复合,构成带网眼的网状结构即可。

        2010年5月*日,某某中心销售了由添香公司生产的某牌防辐射服上装,该产品售价490元。其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 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

       柏某某认为某中心销售的该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0年7月*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某中心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判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牌防辐射服没有侵犯柏万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某中心销售上述非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未侵犯柏某某所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对柏某某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对某公司、某中心的相反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因已认定添香公司不具有侵犯柏某某专利权的行为,故该院对某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是否使用了现有技术及其赔偿责任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上述问题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再审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四条**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柏万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 800元,由柏某某承担。

 

二、上诉人诉请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c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C相同。2007年至2010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为22.35亿元,按该销售金额的*低提成率R计算,某公司、某中心因直接侵权的非法获利为5.5875亿元;某公司在《**日报》上发表的文章表明其因间接侵权的非法获利远大于5.5875亿元;某公司在销售产品之前未对该产品是否侵权进行调查分析,且拒绝与柏某某和解,构成恶意侵权,应按其直接和间接侵权获利之和的3倍惩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某公司、某中心赔偿柏某某直接侵权损失5.5875亿元,某公司赔偿柏某某间接侵权损失5.5875亿元及恶意侵权损失33.525亿元。

三、被上诉人答辩

       某物品营销服务中心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某中心是合法经营主体,经销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柏某某的上诉请求。

       某公司庭审中口头答辩称:防辐射技术在1999年已大规模使用于服装,某公司早已生产销售案涉产品,柏某某的专利技术属于已知技术,某某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柏某某的上诉请求。


四、法院判决

       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牌防辐射服及某中心销售的上述产品均未侵犯柏某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某公司、某中心的生产、销售行为未侵犯柏某某的专利权,故柏某某要求某中心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及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但原判适用法律时引用法条序号有误,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款应为2008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款,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