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6日,张某权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餐馆,并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2006),张某权,2006年元1月16号。张某权于2006年6月3月因车祸身亡,张某权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张某系张某权的儿子,张某权去世留下房子三间由被告张某继承。陈某多次找被告张某协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XX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权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餐馆,并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张某权未及时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张某继承了张某权留下的遗产三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50000元。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已提供借据证明张某权欠款50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张某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